2026-07-10
【海宁】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充分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根据《关于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市和“教科人产城”一体化发展先行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海政办发〔2026〕15号)、《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26〕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6年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别及申报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嘉兴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的成员企业,且联合体内其他成员单位参与不少于2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创新联合体项目聚焦特定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需求,以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为目标,具有明确的创新方向。

(3)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和研发实力,能够统筹协调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创新活动;成员单位优势互补,在产业链不同环节或技术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

2.实施要求:项目实施期内,突破技术指标不少于5项,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1项,经济指标中销售收入不得为0。

3.立项数量:每年立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产学研合作项目

(1)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主要指海宁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

  ②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签订正式、有效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许可)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内容、成果归属及利益分配方式;

  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实施要求:根据协议条款约定。

(3)立项数量:每年立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项。

2.协同育人项目

(1)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主要指海宁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

  ②企业在产学研合作项目基础上,与合作方签订正式、有效的研究生入企培养协议(五方协议),明确入企培养的研究生名单、科研内容、入企培育时间、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③研究生入企科研内容应与产学研合作技术内容保持一致。

  ④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实施要求:根据协议条款约定。

(3)立项数量:每年立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项。

3.社会发展类合作项目

(1)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主要指海宁市范围内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的企事业单位;

  ②申报单位须与海宁市行政区域外三级甲等医院专家(团队)合作并签订协议,共同实施科研项目;

  ③申报项目负责人须为合作三甲医院专家(团队)核心人员,申报单位须出具授权文件或合作协议,明确该专家全权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2)实施要求:项目需聚焦医疗卫生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具有明确的技术方向、研发内容和创新点。项目实施期内,技术指标突破不少于4项,以本地医疗机构为第一单位完成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不少于1篇、或以本地医疗机构为第一单位取得相关专利授权不少于1项,需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产出全部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

(3)立项数量:由市卫生健康局择优推荐。

4.嘉兴级成果转化项目

(1)申报条件:已列入嘉兴市级成果转化专项(含 “创・在嘉兴” 大赛落地项目、概念验证转化落地项目)的主体,直接纳入海宁市科技计划予以扶持,无需重复申报、评审。

(2)实施要求:按照上级成果转化专项立项及验收要求。

(3)立项数量:数量不限。
 

(三)创新人才项目(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项目须符合海宁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明确的技术目标、创新点及产业化前景等。

(3)需由派驻科技副总或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

(4)申报单位做好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项目经费投入,保障科技副总或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咨询等活动的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2.实施要求:项目实施期内,培育至少1名研发人员实现学历或职称晋升,突破技术指标不少于3项,经济指标中销售收入不得为0。

3.立项数量:科技副总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数量不超3项,科技特派员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数量不超3项。每名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在一个派驻聘期内仅能牵头立项1个本类项目。
 

(四)重点研发平台项目

1.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平台类型包括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原名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

2.实施要求:项目实施期内,完成1项以上项目相关专利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研发人员职称提升不少于1人,项目技术指标突破不得少于3项,经济指标中销售收入不得为0。

3.立项数量: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每年立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其他省研发平台项目每年立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
 

(五)科技型企业项目(备案制)

1.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为市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实施要求:

(1)符合海宁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明确的技术目标、创新点及产业化前景,属于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研发活动。

(2)项目实施期内须突破项目技术指标不少于3项。

3.立项数量:备案数量不限。

4.管理方式:实行备案制管理,无财政经费扶持;本年度分两批集中备案,受理节点分别为8月底、11月底。
 

(六)社会发展备案制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教育医疗、生态环保、交通水利、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以及相关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项目需符合海宁市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创新需求,聚焦民生福祉提升、公共服务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安全治理等重点方向,具有明确的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

2.实施要求:项目实施期内,完成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不少于1篇,或取得相关专利授权不少于1项。

3.立项数量:社会发展备案制项目不受申报数量限制。
 

二、申报限制

(一)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不得早于申报当年度,且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数不超过1项;同一企业(单位)每年限报1项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协同育人项目,同时可再申报1项其他类别的项目;科技型企业项目、社会发展类合作项目、社会发展备案制项目不受申报数量限制。

(三)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高度雷同的项目,不得跨专项重复申报。

(四)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项目实施期间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牵头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或相关的协议书。
 

三、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申报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研发设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且无科技不良信用记录。

(二)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记录,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申报材料实行真实性承诺制度,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全套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优先支持青年科技人才(40周岁以下)牵头申报项目。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自本通知发放之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17:00截止。属地审核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逾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备案制项目系统常年开放,常态化受理申报。